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小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五龙口南巷**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6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十二万五千九百零二元三角八分(本金七十一万六千九百三十五元四角三分,利息十六万七千四百一十三元零六分,迟延履行金二万四千五百九十元八角九分,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三十五元,执行费一万一千四百二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