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9)并仲裁字第17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人行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9330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