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168号
原告: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192号1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山西淘矩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北路西巷2号国樾龙城湾A区1050A、1045、1046、1047、104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淘矩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宏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