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192号1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冠***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启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冠***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冠***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定义务,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及告知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过程中,三次通过办案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山西冠***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人行进行了网络查控,根据网络查控反馈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进行传统查控中,2020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山西冠***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审判员 郭 斐
二O二O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晨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