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为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南砖井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进博,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地址为长治市平顺县西沟乡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志勇,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
本院在执行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王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02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