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吉升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生,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
被执行人: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芬,职务:董事长。
住所;'>住所地:武乡县丰州镇阳城村v>
本院在执行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 军
审判员 张路伟
审判员 常文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