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南砖井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平顺县西沟乡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志勇,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住长治市平顺县西沟乡西沟村。
申请执行人山西**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王志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702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3700000元、投标保金1450000元、欠款利息150000元,共计:5300000元;二、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欠款清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5150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0年8月25日,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为105575元;三、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4391.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全部款项共计:5434966.5元;四、请求本案执行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勇名下有车牌号为:晋A×××××宝马牌、晋A×××××奥迪牌、晋A×××××梅赛德斯奔驰牌三台车辆;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晋A×××××、晋A×××××东风日产牌两台车辆;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到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王志勇名下的车牌号为:晋A×××××宝马牌、晋A×××××奥迪牌、晋A×××××梅赛德斯奔驰牌三台车辆,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晋A×××××、晋A×××××东风日产牌两台车辆,予以查封。
5、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铜锣湾支行,开户账号为:14×××43,予以冻结。
6、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王志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王志勇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建筑面积:125.57平方米,产权证号:)房产予以查封。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也无法找到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志勇名下的车牌号为:晋A×××××宝马牌、晋A×××××奥迪牌、晋A×××××梅赛德斯奔驰牌三台车辆,以及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晋A×××××、晋A×××××东风日产牌两台车辆,并表示暂时不申请对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志勇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建筑面积:125.57平方米,产权证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702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瑜
审判员 张爱忠
审判员 齐三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