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8民初3205号
原告: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邢胜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漆桥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时长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六宝,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玄武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快达公司)与被告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双牌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杨启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胜平、被告双牌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六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牌石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1255000元;2、判令被告双牌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双牌石大酒店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消防工程,合同价款为包干价1255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毕后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5%,余款5%在质保期一年后付清。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7年3月28日,工程通过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被告未按期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双牌石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被告所欠债务较多,公司资产已经被法院查封,现无力支付相应工程款。
本案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双牌石大酒店消防工程完善项目,具体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的安装及调试;合同价款为包干价1255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毕后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5%,余款5%在质保期一年后付清;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2017年3月28日,被告委托南京科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竣工检测,判定该工程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有多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审理中,被告原意支付全部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南京市消防设施联网检测系统联网单位检测告知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工程已完工并经消防设施检测验收合格,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请求,被告予以承认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95元,由被告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启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赟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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