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35114号 原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019603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康公司诉请判令:一、原告无须支付被告:1.经济补偿金33444元;2.2021、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65.5元;3.2021年6月至10月的***贴1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裁决认定“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错误,本案为被告自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裁决对于工资数额认定错误,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已经明确,被告的工作地点在东莞市范围内及其分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城市,且实际上,双方在之前多年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就已经多次实行在不同的镇区岗位之间调动,原告并未因此降低被告的工作待遇,被告也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2022年5月原告因工作管理需要,与被告协商调往其他工作岗位,都并未实际调岗,被告又如何认为原告对此进行降薪?且从被告所称的“每月降低400元”就足以达到拒绝的理由?1、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本月20日**又约我谈”、从被告提交的5月17日的**调解协议书“乙方承诺工资保持不变”可以知道,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即使被告提起**后,原告仍与被告在协商协调当中,并未要求被告离开,也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相反,被告在微信、调解过程中,多次拒绝;在一开始协商调岗的时候,被告要求原告出具调岗通知,在原告出具通知后又拒绝调岗;在协商过程中尚未实际调岗的情况下被告就表现过激,马上(5月17日)前往劳动局投诉并申请**。很明显是被告明知道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获得离职补偿,本案实际是其蓄谋已久。2、被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加班工资组成,根据被告多劳多得,原告根本无法因此降低其薪资。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原告的盈利情况、被告工作表现发放,该部分本来就允许用人单位自主浮动。退一步来说,被告所称的“400元”相对而言,根本达不到“相差甚远”的程度,也不足以构成降低工资待遇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被告罔顾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没有合理向用人单位表达相关意见,其非法目的获得支持,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如何提现?用人单位对一个员工都无法进行调岗,如果管理企业?原告根本就没有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裁决认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二)**裁决以3716元/月作为被告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错误,超出**申请的范围。被告在**申请的时候已明确其每月工资为3650元,***审过程中也确认其每月工资为3650元,原告也在庭审中确认被告的每月工资为3650元,***偏偏以3716元/月计算经济补偿金,明显超出了劳动者主张的范围,程序错误。二、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21、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每月工资中已包括了年休假工资,被告也从未对其年休假工资的情况提出过异议。退一步来讲,即使认定原告需支付被告年休假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两年以前的年休假情况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三、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21年6月至10月的***贴。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贴,被告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另2020年之前的***贴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四、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及加班费。被告***于2013年11月9日入职福康公司处,岗位为保安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基本工资以1720元计算。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存在加班费或节假日工资差额。被告每月均对其工资数额确认并签收,从未对其工资数额和计算方法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工资数额及计算方法。原告已经提交了被告在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的《员工工资表》作为证据,被告每月均对其工资数额确认并签收,从未对其工资数额和计算方法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工资数额及计算方法。退一步来讲,即使认定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原告已提交近两年的工资支付台帐,两年以前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据此,原告认为,**裁决书裁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超范围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1、根据原告提交的员工入职表显示,答辩人于2013年11月9日填表入职于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应聘岗位为保安,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1年11月1日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为答辩人购买入职至2021年8月份的工伤保险,于2021年9月份起购买所有社会保险险种。2、被答辩人于2022年5月14日通知答辩人15日无需上班,并于2022年5月16日通知答辩人到珊美办公室,同时告知其调岗事实,由原工作岗位调动至东莞市**高速管理处保洁部担任保洁员职务,且工资在原来的基础上降薪400元,答辩人拒不同意,后被答辩人不顾答辩人意见,仍然下发了书面的调岗通知书,并告知答辩人其如果不去虎门做保洁员,就不要来公司上班了,后答辩人被逼无奈,于2022年5月17日因降薪调岗事宜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被答辩人才退步至“乙方承诺保证甲方工资不少于3700元/月(到手工资)”,但答辩人认为每月到手不低于3700元与4月份实际到手工资3752元仍然相差52元,故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调解无果。3、答辩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院申请**,被答辩人得知此事后,又于2022年5月20、21日联系答辩人协商调岗事宜,其目的系想让答辩人撤销**申请,我方均已明确书面表示拒绝。4、对于被答辩人因工作管理需要,与被告协商调往其他工作岗位,被告罔顾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没有合理向用人单位表达意见的陈述,首先,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但为防止企业滥用此权利,企业的调岗行为应当满足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的要求。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先后将答辩人从“保安”、“绿化工”调岗到“清洁工”,并降薪400元,被答辩人该调岗行为不具备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答辩人不同意也合乎情理,退一步讲,即使未降低薪酬,但从岗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来看,两个岗位相差较大,工作性质完全不同,不具有工作岗位相近性;从他人的社会评价来看,可能对答辩人产生负面的评价,在多次协商过程中,答辩人均屡次拒绝被答辩人的调岗行为,但其不顾答辩人意见,突然行此举,仍然下发了书面的调岗通知书,将答辩人调岗至保洁岗位,只是想逼迫答辩人被迫离职。5、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就已经多次实行在不同的镇区岗位之间调动,我方未提出过异议的陈述,答辩人调去塘厦、石排、道滘等其他镇区,均为被答辩人因人手不够,要求答辩人去镇区支援,从事保安工作,且每日工资另外补贴50元作为支援补助,而并非实质性的工作调动,与本次书面通知调岗性质不同,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工资条可以佐证。6、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答辩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16元,故***按照3716元/月计算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7、对于原**裁决书关于2021、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2021年6月至10月的***贴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不当诉求。 经审理查明: 一、入职时间及岗位情况:2013年11月9日入职,担任保安;2022年1月开始担任绿化工,工作地点在西平地铁站。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和2021年11月1日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 三、购买社保情况:已购买社保。 四、岗位调动情况:2022年5月16日,福康公司的主任***向***发出《关于***调动的通知》,内容为:“因公司业务需求,从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起将***调到东莞市**高速管理处保洁部任保洁员职务”。2022年5月21日,***向***发出手写纸张,内容为:“**、吴经理:你们好。本月16日,你们两人约我在珊美办公室谈话,调离去**高速公路站做清洁工,每月工资下调400元,我无法接受。本月20日,**又约我谈,恰好吴经理也在,我已说了,要是在16日调解时,工资待遇保持不变,我当然接受和解。本月21号,我心意已决,不去**高速公路站。”***称“你还是要走**这条路?”,***称“这个是,**逼着我没有办法,和没有办法的路了”,***又称“因为现在疫情找工也比较难,**也不是一天半天有结果的,搞不好要几个月,我个人认为花这些时间不值得,还不如安心上班领工资”。 五、离职时间:2022年5月16日。 六、离职原因:***主张公司吴经理打电话通知其本人不需要再来上班。福康公司主张公司发出调岗通知后,***不同意,后直接申请**,旷工自离。 七、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720元与加班工资、补贴构成,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900元与加班工资、补贴构成。 月平均工资计算表 月份 应发工资 补贴 缺勤扣款 实际应发 2021.5 3557.68 6.32 0 3564 2021.6 3498.4 1.6 0 3500 2021.7 3236.58 3.42 0 3240 2021.8 4106.02 3.98 516 3594 2021.9 4046.74 7.26 0 4054 2021.10 3868.9 10.1 0 3879 2021.11 3537.92 2.08 0 3540 2021.12 3645.6 7.4 0 3653 2022.1 3800 140 656.67 3283.33 2022.2 3800 208 788 3220 2022.3 3800 684 0 4484 2022.4 3800 306 0 4106 合计 44117.33 月平均工资:3676.44元=44117.33元÷12个月ivstyle=text-align:center> 月平均工资计算表 月份 应发工资 补贴 缺勤扣款 实际应发 2021.5 3557.68 6.32 0 3564 2021.6 3498.4 1.6 0 3500 2021.7 3236.58 3.42 0 3240 2021.8 4106.02 3.98 516 3594 2021.9 4046.74 7.26 0 4054 2021.10 3868.9 10.1 0 3879 2021.11 3537.92 2.08 0 3540 2021.12 3645.6 7.4 0 3653 2022.1 3800 140 656.67 3283.33 2022.2 3800 208 788 3220 2022.3 3800 684 0 4484 2022.4 3800 306 0 4106 合计 44117.33 月平均工资:3676.44元=44117.33元÷12个月 八、协议书情况:***提交了双方未盖章、签名的《协议书》,内容为:……一、甲、乙双方确认,因轨道公司要求及相关政策,甲方已临近退休年龄,按规定不能再从事保安职务;二、甲方同意乙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从保安岗位调整为清洁岗位,工作地点变动为虎门高速公路服务站;三、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后,乙方承诺保证甲方的工资保持不变,实发工资不少于3700元/月(到手工资);……。福康公司不确认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九、高温工作情况:福康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2021年6月至8月9日在理工学校担任保安,8月10日至12月在残联康复医院担任保安,2022年1月至5月在地铁站“绿化消杀班”担任绿化工。 十、**请求:***诉请福康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700元;2、2014年1月至2022年5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8630元;3、2014年至2021年的***贴6000元;4、2014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380元;5、补缴2014年至2021年的社会保险。 十一、**结果:一、确认***与福康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二、福康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负责通知并支付***如下款项:1、经济补偿金33444元;2、2021年、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65.5元;3、2021年6月至10月***贴1500元。三、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十二、其他情况:福康公司主张:公司5月16日出具的通知,被告5月17日就去劳动局进行投诉,打算申请**,在调解的时候,原告已经表达过待遇是不变的,但被告仍然拒绝。双方曾在16日、17日、20日协商,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反而是被告一直不回来上班,也不去新的岗位,在达到退休前的一年就坚持要离职,很明显就是为了谋取经济补偿。***主张:被告接到原告吴经理电话通知不用再去上班了,**5月16日在姗美办公室谈话仅10几分钟,原告就出具了调动工作通知给被告,且后续原告从未通知被告回去上班,被告认为自己被解雇,所以才去劳动监察局投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员工入职表、劳动合同、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员工工资表、考勤统计表;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关于***调动的通知》、协议书、**裁决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 福康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发出调岗通知,将***调到东莞市**高速管理处保洁部任保洁员职务,***以降薪400元为由不接受调岗,并于5月17日就调岗降薪一事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福康公司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后,乙方承诺保证甲方的工资保持不变,实发工资不少于3700元/月(到手工资)”,但***认为每月到手工资不低于3700元与4月份实发工资3752元仍然相差52元,故没有签署调解协议,双方调解未果。此后,***于5月19日申请劳动**,福康公司分别于5月20日、21日与***协商调岗一事,***于5月21日决意不去新岗位工作,坚持申请劳动**。本院认为,本院核算***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3676.44元/月,即使福康公司2022年5月16日调岗时降低***薪酬400元,但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福康公司已经承诺***每月到手工资不低于3700元,该承诺工资高于***的月平均工资3676.44元,因此,***再以降薪为由拒绝福康公司的调岗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福康公司结合***的年龄对其进行调岗,新岗位不具有人身侮辱性,且未降低其薪酬待遇,该调岗行为系福康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福康公司的合理调岗,即使按***主张系福康公司解雇其本人,福康公司也是属于合法解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福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休年休假,应当支付***2021年及2022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13年11月入职,2022年5月离职,故其2021年享有5天年休假,2022年享有1天[136天÷365天×5天]年休假,福康公司应支付给***2021年及2022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965.5元=1720元÷21.75天×5天×2倍+1900元÷21.75天×1天×2倍。 三、关于***贴 ***在2021年期间从事保安工作,福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有效措施将***的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故此,福康公司应当向***支付2021年6月至10月的***贴。结合《关于公布广东省***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的标准,福康公司应当向***支付的***贴金额为:1500元=300元/月×5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参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 二、原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1年、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65.5元。 三、原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1年6月至10月的***贴1500元。 四、原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4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公司预交,***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 督促自动履行提示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债务人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即视为履行。债务人汇款时,应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本案案号及款项性质。 户名 *** 账号 ×××18 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横沥镇支行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