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084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29************611。
被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914************387。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10月15日14时30分开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经原告在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但该邮件于2020年9月25日以“原址查无此人、关机、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退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