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2790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后宅镇城南居委会龙滨路西八巷****,身份证号码:4405231964********。
被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019603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福康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