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尚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新尚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恩豪,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尚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村东一路1号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冯军,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明,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太华山村。
法定代表人:罗嗣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林,张家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尚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聂启明
审 判 员 刘雪飞
审 判 员 钟以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王 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