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广州新尚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村东一路1号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冯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渝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新尚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汇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