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548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9号南座902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潘广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榕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福康路1号管委会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燕。
原告***与被告广州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计11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翔
书 记 员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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