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4144号
原告:广西南宁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高岭村9队好灶头农家乐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UYYX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舸,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威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5号广西金砖时代广场C14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644511C。
法定代表人:卢建圆。
原告广西南宁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威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国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6.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国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丘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翠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