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威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669号
原告:福建省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群峰社区丰山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威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5号广西金砖时代广场C14栋201号。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
原告福建省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威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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