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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行初85号 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辛 锋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