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行初85号
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辛 锋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