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宗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广发环保科技发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宗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1民初3756号
原告:贵州广发环保科技发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银喜。
被告:贵州宗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
负责人:潘泽纬。
被告:贵州宗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汉宗。
被告:赵全茂,男,1958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原告贵州广发环保科技发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宗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贵州宗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全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广发环保科技发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广发环保科技发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永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沈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