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县赶场粮油购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22财保18号
申请人: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滨河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7A2FC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江县赶场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赶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77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江县赶场粮油购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江县赶场镇粮油购销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65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川192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2月27日对被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江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查封担保财产川Y×××××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现申请人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保全财产以及担保财产的查封及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作出(2020)川19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财产的查封,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江县赶场粮油购销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6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川Y×××××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