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2民初2636号
原告: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滨河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7A2FC8G。
法定代表人:吴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帆,南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