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64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7A2FC8G,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滨河路228号。
被告:西安侯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QGAJXG,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铁一村东村49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侯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东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庙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