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64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7A2FC8G,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滨河路228号。
被告:西安侯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QGAJXG,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铁一村东村49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晨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侯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东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庙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