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2民初1074号之二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843759925,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谛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26RLLT1P,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高新综合产业园南海路东侧、横三河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谛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714081739,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学***16幢附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谛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湾分公司、江苏谛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4元,由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