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鼎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竹市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2623号
原告:绵竹市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新市工业开发园区一幢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俞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石斌,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单元31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其全,董事长。
原告绵竹市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绵竹市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市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竹市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1.00元,减半收取计13,870.50.00元,由原告绵竹市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何元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吴定凤
书 记 员 李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