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鼎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257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31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原告***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预交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