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257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31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原告***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预交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