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31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