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鼎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31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