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民初3483号
原告: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50056Y。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威,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厂,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西侧桃花源小区**楼商铺代码:91410400061357871J。
法定代表人:郭青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4元,由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