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8769号
原告: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威厂,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佳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朝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玲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佳丽,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与被告郑州佳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誉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威厂、王永威,被告佳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玲玉、徐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304210.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中誉公司(原河南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林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郑州建设投资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投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工程预算、竣工结(决)算编制、审核。建投中心一期项目3#和4#楼车库防水和车库坡道装饰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21362.11元尚未支付;二期1#和2#楼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共计271684.44元即总造价咨询基本费为57109780.9(审定金额)*0.06%=34265.87元,审减额咨询服务费为11870928.37(审减额)*2%=237418.57元,室外管网工程造价咨询费为11164.14元。以上费用被告至今未支付。
针对其诉讼请求,中誉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合同、佳林国际1#2#预算书、1#2#项目编制说明、佳林国际室外管网预算书、室外管网及3#4#土建工程补报预算表、审核报告、聊天记录、佳林国际1#2#项目核对签到表。
佳林公司辩称,中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要求支付咨询服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按时提交预算书和审减报告,与施工人员恶意串通,提交不符合要求的文书,给佳林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针对其答辩意见,佳林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合同、3#4#楼结算文件、工程结算审查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付款申请报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工程现状说明、监理日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1日,河南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6日,被告委托原告为建投中心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18年1月16日开始实施,2018年3月15日提交,合同至提交成果及咨询费用支付完毕后终止。如果被告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原告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被告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基本费0.6‰加百分之2的审检额计取酬金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预付定金1万元,提交预算成果后七日内支付基本费的70%,出具审减报告时付此审减费用的百分之百,结算结束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原告承诺单体工程总价误差控制不超过±2%,2%-5%每超出0.5%扣除10%咨询费。经抽查单项工程各子项工程量误差超过3%警告一次,工程总价超出5%,合同解除,退还预付定金,不再支付咨询费用,并双倍赔定金2万元整。该合同中加盖有双方合同专用章。
据原告于2018年11月24日出具建投中心室外管网工程审核报告:送审金额1101428.35元,审减金额541406.1元,审定金额为560022.25元。经计算咨询费为11164.14元(560022.25×0.06%+541406.1×2%);于2019年1月8日,原告出具建投中心3#4#楼车库防水和车库坡道装饰等补报签证单审核报告:送审金额为1719592.33元,审减金额为1047956.41元,审定金额为671635.92元。经计算咨询费为21362.11元(671635.92×0.06%+1047956.41×2%);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建投中心1#2#楼以及地下车库11—25轴/A-V轴部分审核报告:经双方核对后确定本项目造价金额为57109780.90元,其中土建装饰造价为52911583.61元,安装造价为4198197.29元。送审金额为68980709.27元,审减金额为11870928.37元,审定金额为57109780.90元。经计算咨询费271684.44元(57109780.9×0.06%+11870928.37×2%)。上述咨询费共计304210.69元。
2020年7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案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交审核报告、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咨询费304210.69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佳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04210.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被告郑州佳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