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2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9号楼19层1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77950056Y。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莲花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64677890。
法定代表人:郭青山,经理。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一、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向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388.08元,此工程款双方同意以华廷四季城小区01地块编号为C237、C238、B111的三个车位抵偿,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三个车位抵偿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一并处理(2020)豫0411民初3483号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涉案款项164369.6元,该案件已撤销)。2021年4月15日之前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19757.68元。如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二、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1年9月29日、11月26日、12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房产,我院于2021年12月9日予以轮候查封。
三、2021年12月13日,前往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侧金兰王朝10号楼西单元17层1704房(不动产单元号:410411100217GB00001F00100145)、金兰王朝7号楼20层2008房(不动产单元号:410411100217GB00001F00070197)两套未予销售,2021年12月14日,依据(2021)豫0411执243号执行裁定书与本案并案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12月15日到2024年12月14日止。待另案处置该财产时,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四、2021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19757.6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执行到位,除查封的房产需在另案中依法处置,现暂未处置完毕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陈永贤
审判员  霍彩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