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623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东九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员工,通讯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通讯地址。
原告***诉被告***、广东九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艺装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九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由两被告出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广州市北较场横路X号大院X栋6XX房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做防水补漏,恢复房屋原状;由原告出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广州市北较场横路X号大院X栋5XX房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花楼顶渗水漏水部位和混凝土、批荡松塌部位及洗澡间的天花板裂缝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事实与理由:广州市北较场横路X号大院X栋5XX房是原告父亲**年于1992年10月向原产权单位广东省劳改局购买的房改房,并于1993年7月20日取得房地产权证。自购买并入住至今20多年时间,原告的父亲及家人一直正常居住和使用房屋。近年,被告***成为与原告上下相邻的6XX房业主。2019年9月开始,***聘请施工人员即被告九艺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九艺装饰公司的人员用大锤、冲击钻敲打和冲击地面,震裂了楼面的钢筋混凝土,致使原告居住的房屋楼顶多个部位天花板混凝土破裂、钢筋外露、批荡掉下,侧面墙体开裂,厨房、卫生间、阳台天花楼顶渗水漏水。严重影响原告一家的正常居住生活。为此,原告多次经过物业管理处、业主委员会与两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两被告口头承诺履行监管责任并修复,但对原告的损失却没有任何弥补。至今也没有妥善处理。另,上述5XX房原登记在原告父亲**年名下,**年于2020年8月19日去世,原告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现5XX房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是603的业主,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被告***聘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被告九艺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并且按照规定向管理处申报缴纳金按照规定进行施工,6XX房已经做好防水处理,不存在防水补漏的问题。在居委协调时,被告***同意修复原告房屋内掉落的批荡以及洗澡间天花板裂缝。不同意诉讼请求2,该诉请无事实依据。
被告九艺装饰公司辩称:一、被告九艺装饰公司并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九艺装饰公司是合法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承包6XX房进行装饰装修业务。装修过程中,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被告九艺装饰公司的施工行为合理合法。其次,因涉案房屋所在大楼年份较久,原有装修破损,因施工产生部分影响属正常现象,对受损部分进行修复即可,故同意修复原告房屋内掉落的批荡以及洗澡间天花板裂缝。二、6XX房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原告物权要求被告九艺装饰公司恢复原状。三、原告要求被告九艺装饰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被告九艺装饰公司自从对房屋装修以来,一直按规范进行施工,没有不合理的行为。但原告反而因为相邻关系,屡次刁难,也存在阻拦被告九艺装饰公司施工队人员上楼施工的行为。发生纠纷期间,已经物业管理处人员多次协调。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四、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被告九艺装饰公司认为,房屋根本无需进行鉴定,若存在房屋受损,进行修复即可。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北较场横路X号X号楼6XX房,产权人为被告***。广州市北较场横路X号X号楼5XX房,产权人为原告。上述两房屋上下毗邻。
2019年8月29日,案外人***(甲方)与被告九艺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了《广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由被告九艺装饰公司对6XX房进行装修。
原告为了证明渗漏及墙体开裂的原因,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摇珠确定了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10月,本院组织三方到现场勘查。2020年11月23日,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房屋漏水查勘报告》,其中内容:“原因分析:1.5XX房顶板装饰面层脱落的原因。据被告反映,2019年9日初采用冲击钻对地面进行凿除,楼下反映饰面层有脱落后即停止凿除地面,仅厨房、卫生间全部凿除,小客厅小部分凿除,客厅入门口处小部分凿除,其余未凿除。说明5XX房顶板饰面层脱落的时间与6XX房装修时间相吻合。6XX房9月初装修时采用冲击钻将原楼面饰面层凿除,采用冲击钻凿除过程必产生震动,而5XX房顶板饰面层是黄泥混合砂浆,其本身粘结强度较低,局部有空鼓现象,受到凿除地面的过程中产生的震动,抹灰层发生脱落。2.5XX房渗漏的原因。2020年10月27日、10月29日,在6XX房卫生间蓄水测试的前后共二次对5XX房进行测湿检测,经对数据进行对比。结果显示,数值两次变化不大。现时检查5XX房小客厅北侧中部有轻微发霉、发黑,卫生间水管处有渗水模迹,其他部位没见有渗漏现象,这些渗水不排除6XX房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渗水造成。现场检查时是干燥的。经蓄水试验,试验后这些部位的情况没有变化,用于触摸这些部位是干燥的。5XX房曾发生的渗水问题,是6XX房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不当造成。3.5XX房裂缝的原因。关于裂缝问题,5XX房墙体的竖向、水平裂缝宽度较小,集中在0.1-0.2mm,另有个别顶板饰面层细微裂缝。从裂缝的所在位置、状况,可判断这些裂缝主要是由于温度应力和材料收缩引起的,603的装修振动对裂缝的扰动影响较微弱。根据本次查勘的现场检测结果、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综合分析,现对原告房屋的损坏原因作如下查勘结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北较场横路l号大院5栋5XX房的损坏情况,我司先后二次到达现场检查。现有部分顶板的抹灰饰面层空鼓、脱落。这个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1、顶板与饰面层处的黄泥砂浆粘结强度低;2、局部空鼓部位的饰面层在其自重力作用下下坠;3、6XX房装修施工振动激发了抹灰层脱落。小客厅顶板发霉、发黑,卫生间水管周边的渗水痕迹主要是由于6XX房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不当造成,但现时己停止。5XX房墙体和顶板饰面层的细微裂缝,主要是由于温度应力和材料收缩引起的,603的装修振动对裂缝的扰动影响较微弱。”
之后,原告表示5XX房卫生间仍存在漏水的情况。本院再次组织三方于2021年3月到现场勘查。2021年3月28日,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房屋漏水查勘报告》,原因分析中的第2点“5XX房渗漏的原因”处作了修改,修改为:“2021年3月12日与2021年3月门日的湿度值数据对比可见,测点4、测点A在蓄水前后均有明显增加,我司鉴定人员在蓄水前后用手触摸该部位均有明显潮湿感,可见有明显水印,说明现时检查6XX房卫生间地面存在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查勘意见中“小客厅顶板发霉、发黑,卫生间水管周边的渗水痕迹主要是由于6XX房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不当造成,但现时己停止。”修改为:“5XX房卫生间的漏水是由于6XX房卫生间地面的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
庭审中,原告表示:原告主张的50000元包括外出居住租金费1个月3000元;时间成本费和劳务费168小时,每小时30元;精神损害金10000元;房屋价值贬损额修补好后的贬值按照每平方20000元*1.6平方米;由于被告没有资质,所以不同意被告修复破损位置,且因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信任,也不同意被告委托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两被告表示:如果要承担维修责任应由被告九艺装饰公司进行维修,**、阳台、洗澡间、厨房靠近外窗户的天花板批荡问题,被告可以帮忙修复,侧墙批荡裂缝并非被告造成,被告也愿意将批荡裂缝修补,但是如果是墙体裂缝,被告不愿意修复。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鉴定报告结论,5XX房卫生间的漏水是由于6XX房卫生间地面的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造成的,故被告***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6XX房的卫生间地面防水层进行维修补漏处理。维修补漏后,应对5XX房小客厅顶板发霉、发黑,卫生间水管周边的渗水痕迹进行修复。
部分顶板的抹灰饰面层空鼓、脱落的原因,是顶板与饰面层处的黄泥砂浆粘结强度低,局部空鼓部位的饰面层在其自重力作用下下坠及6XX房装修施工振动激发了抹灰层脱落,考虑到是被告在装修过程中直接导致了顶板的批荡脱落,且被告表示愿意对5XX***掉落的批荡进行修复,故被告应对5XX***掉落的批荡进行修复。至于其他墙体和顶板饰面层的细微裂缝,虽然被告曾表示愿意义务帮忙维修部分位置,但原告表示不同意,且由于上述问题主要是温度应力和材料收缩引起的,故该部分的修复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的50000元赔偿,均没有证据证明。其中,外出居住租金费没有发生,精神损害金没有法律依据,且房屋修复后并无价值贬损,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作为相邻房屋的产权人,应承担本案的维修责任。由于被告九艺装饰公司是实际装修涉案房屋的主体,且在本案中也同意进行维修,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的维修责任。
本案的鉴定包括了渗漏原因、墙体开裂原因及房屋安全鉴定,由于被告存在渗水及装修直接导致批荡掉落的情况,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两被告承担12000元鉴定费。而原告房屋本身顶板与饰面层处的黄泥砂浆粘结强度低,且墙体细微开裂与被告无关,故也应自行承担部分鉴定费用即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九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广州市北较场横路1号大院5号楼6XX房的卫生间地面防水层进行维修补漏处理;维修补漏完成后五日内,被告***、广东九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广州市北较场横路1号大院5号楼5XX房小客厅顶板发霉、发黑,卫生间水管周边的渗水痕迹进行修复,并对5XX房内天花掉落的批荡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150元(其中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广东九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