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62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0××××××××××××57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会新桂中路海悦新城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5117434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60××××××××××××817。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西门弄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254。
被申请人:广东九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2号首层25、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916132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九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粤0606民初16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2号联丰综合楼X层X号写字楼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及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三处银行存款,现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2号联丰综合楼X层X号写字楼(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账号:444×××××××××××401)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账号:622×××××××××××××579)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开户名:***,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1××××××××××××0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