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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新桥街道某某区旭翔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浙江信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民终5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瓯海区新桥街道***区旭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区牛山西路**。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信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衡,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瓯海区新桥街道***区旭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信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瓯海区新桥街道***区旭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经合法通知,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瓯海区新桥街道***区旭翔**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