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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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信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44号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2CQ1E9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0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信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0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信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2499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洞头区北岙镇建设巷5号404室的房产被本院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1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信誉建设有限公司,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5执7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