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409号
原告: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4281718F(1-1)。
被告:***,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银行存款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