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藏0524诉前调确1号 申请人: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乡白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5MA6T5DR4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兰***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32号1栋1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CXBW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3日经琼结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混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800,000元。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6日向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剩余款项500,000元于2024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若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则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20%比例计算); 二、双方当事人针对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经琼结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