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财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申请人:四川火焱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鑫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36号1栋4层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92074408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火焱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在1600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保单号:811599510021000121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火焱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6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木戈约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