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考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体育中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5350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许博文(法定代理人:时波,男,201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文,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考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以庆,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滟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博文与被告上海考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预防疫情,不具备开庭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葛蓓菁
书记员  余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六项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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