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考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体育中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5350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男,201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时波,女,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杨乡时圩村大王刘李组044号。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文,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考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祁先廷,经理。
被告:祁先廷,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以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滟贇。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龙。
被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海东与被告上海考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先廷、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葛蓓菁
人民陪审员  吾用毅
人民陪审员  向联申
法官 助理  陶庭谱
书 记 员  余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