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终8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经营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6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诉称,***2013年7月1日入职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安公司”),在上安公司承包的上海中心大厦工地担任保安,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9日。因在职期间上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确认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19日***与上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上安公司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850元;3、上安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工资(按每月工资2,350元标准计算);4、上安公司与***补签2014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上安公司支付***2015年2月17日至今的为案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材料费、证人误工费共计6,500元;6、上安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19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755.17元、饭贴1,900元;7、上安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19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22,76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3,360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虹劳人仲(2015)办字第507号仲裁案件中要求确认与上安公司和上海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最终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沪01民终2765号]认定***与上安公司和万博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所有诉请均不予支持。据此***本案诉讼请求(除第五项诉讼请求外)均已在(2016)沪01民终2765号一案中做过处理,(2016)沪01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上述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另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本案***第五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亦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的起诉。原审裁定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是朋友介绍进上安公司工作的,与上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直至前案仲裁审理时才知道万博公司,其当时是根据仲裁委的建议申请追加万博公司为第三人,仲裁裁决其与万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其没有起诉是因为只要与一家单位有劳动关系就可以了。后万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确认其与万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其提起上诉,要求确认与上安公司、万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沪01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其认为,该判决仅确认了其与万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对其与上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判决,也未对上安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福利、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依法判决过,故原审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其诉请予以驳回,显属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上安公司辩称,前案仲裁裁决确认***与万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认定***与上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没有起诉,视为其服从仲裁裁决。后(2016)沪01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与上安公司、万博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上安公司认为是正确的,现***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与上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上安公司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和福利等,系重复诉讼。故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6)沪01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于二审中要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万博公司、被上诉人上安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继而,对***要求两被上诉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本院亦难支持”,说明***在本案中向上安公司提出的诉请(除第五项诉请外)均已在(2016)沪01民终2765号一案中主张过,并经法院判决处理,现***再次起诉系重复主张,依法应予驳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五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亦应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