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9民初1685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东镇竞赛村沈家宅XXX号(196)。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19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850元;3、支付2015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工资(按每月工资2,350元标准计算);4、补签2014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支付2015年2月17日至今的为案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材料费、证人误工费共计6,500元;6、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19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755.17元、饭贴1,900元;7、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19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22,76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3,3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3年7月1日入职被告处,在被告承包的上海中心大厦工地担任保安,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9日。因在职期间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现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虹劳人仲(2015)办字第507号仲裁案件中要求确认与被告和上海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最终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沪01民终2765号]认定原告与被告和上海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有诉请均不予支持。据此原告本案诉讼请求(除第五项诉讼请求外)均已在(2016)沪01民终2765号一案中做过处理,(2016)沪01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另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本案原告第五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亦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秦春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