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
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
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