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 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 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