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243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桃源新居1栋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7PJKG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申请人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赣0926民初243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206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应同时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账户存款2206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