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243号
申请人: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7PJKG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064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220646元的等额财产,同时申请法院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206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