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243号之一
原告: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桃源新居1栋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7PJKG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9元,减半收取2304.5元,由原告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