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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审被告: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桐木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楚山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8K2L750。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7PJKG5C。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桐木分公司、江西都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起诉中称其受伤事发地在萍乡市上栗县不在南昌市新建区,且其起诉的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南昌市新建区管辖范围内,被上诉人依照上诉人住在地管辖范围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提起诉讼,受理法院应当为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并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