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响水新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响水新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禹萱。
被执行人: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3702776X8,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张加方。
响水新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1民特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响水新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响水中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加荣
审判员  朱万兵
审判员  张文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