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稠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余海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五龙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加方。
上诉人义乌稠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稠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义乌稠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叶金龙
审 判 员 梁 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郑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