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执2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3702776X8,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张加方。
关于***与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中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
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告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予以签收。
2.2020年7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3.2020年7月24日、10月29日、12月15日、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7月2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工商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5.2020年9月7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关联执行案件为0件,作为被告的案件为2件,保全案件为2件。
6.2020年11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委托平台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7.2020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案件执行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0年12月18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赴申请人提供线索处核实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工程款,经核实该工程款未结算无法扣划,本院与2021年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工程款。
9.2020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加荣
审判员 赵卫卫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