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执1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镇区榆军路A段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688940192。
法定代表人:马占新,该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新工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华东酒店第1幢4层1-4-3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7591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任纹漩,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工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任纹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2022)新昌证字第463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为:“根据合同约定,新疆新工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12个月,任纹漩、**用自有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用车辆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债务且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则你们均同意我处签发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资金互助社于2022年7月21日向我处称,其单位已于2020年12月27日向新疆新工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足额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因被执行人新疆新工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任纹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工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任纹漩、**、**、***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49,240元,公证费2,934.77元,逾期付款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本案确定的全部案款;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按期支付上述案款,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对抵押的财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后进行网络拍卖;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金额5,152,174.7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152,174.77元未能实现(不含本案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工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任纹漩、**、**、***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301执15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艾 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