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本创经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6140号
原告:昆明本创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砚虞,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量,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世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本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创经贸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骏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被告中骏建筑公司在答辩期内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云0114民初61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中骏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中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云01民辖终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创经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芳、周砚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骏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创经贸公司在开庭审理后,判决宣判前,以“被告中骏建筑公司已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骏建筑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本创经贸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本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计2837元,由原告昆明本创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