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2390号 申请人: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新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西外环南路全优农资市场3-33室(126区1丘2栋三层3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申请人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8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8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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